服務條款

走著瞧股份有限公司依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使用者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 「袋鼠金融」網站(網址:https://roo.cash/)(以下簡稱「本服務」)係由走著瞧股份有限公司(Gogolook)(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使用者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 使用者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先詳細審閱、充分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並以點選「同意」鍵、勾選確認欄位或其他足以表示同意之電子方式完成申請。 本公司於依內部程序審核並接受使用者申請後,即視為雙方間之服務契約成立並生效。若使用者於完成註冊或其他身分驗證程序後,即開始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功能,亦視為使用者已審閱、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且願受其拘束。 無論使用者是否完成註冊或登錄程序,凡以任何方式連結、瀏覽、查閱、申請、上傳或使用本服務全部或部分功能者,均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及相關規範。若使用者對本條款或其後修訂內容有疑義或不同意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繼續使用,視為已同意修訂後條款之全部內容。

第1條・本公司資訊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走著瞧股份有限公司/鄭勝丰。

申訴(客服)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roo.cash(服務時間:全年無休)。

網址:https://roo.cash/。

營業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19號6樓。

第2條・同意事項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1. 本服務包括:
    1. 提供第三方金融機構所屬產品或服務之資訊揭露、比較及分析,協助使用者瞭解各產品或服務內容。
    2. 提供使用者透過本平台查詢、比對第三方機構所屬產品或服務之功能。
    3. 提供使用者與第三方機構官方網站間之導引服務,惟本公司不介入或參與任何產品或服務之申辦、審核或契約成立程序。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或本公司依法令得為之資訊服務。
  2.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僅提供資訊揭露及比較功能,對於第三方機構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內容、條件及履行結果,不負擔保或保證責任。使用者應自行判斷是否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相關產品或服務。
  3. 本公司應依本條款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第三方機構、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雙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4. 未成年人(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本國籍自然人)申請使用本服務,應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法定代理人應遵循本條款之規定,並同意本公司對其資料之使用。
  5. 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式。
  6. 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如有違反應自負法律責任。
  7. 使用者服務同意於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細記錄。
  8. 本服務任何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線上服務、數位內容、以電子方式提供之非實體商品)原則屬於經使用者事先同意,始為提供,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符合通訊交易解除合理例外情事之適用。 使用者於完成申請、付款、啟用或實際使用本公司單獨提供之服務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契約或退費,惟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9. 如使用者未遵守本條款或網站說明、操作指示及相關安全機制,本公司得逕行暫停或拒絕相使用者提供本服務,且本公司不因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3條・會員註冊和帳號使用

  1. 使用者於接受本服務時,得自行選擇是否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未註冊者仍得瀏覽本網站內容,惟部分功能或特定服務僅限會員使用,本公司保留視服務性質予以限制的權力。
  2. 使用者應提供真實、正確、完整之註冊資料,並於變更時即時更新。如經查有冒用他人資料、重複註冊或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本公司得依風險控管範圍暫停或終止服務,並得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3. 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任何以該帳號於本網站所為之行為,均視為本人所為。
  4.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網站為資訊揭露與比較平台,並不代理收付、儲值或匯兌,亦不提供任何金融、投資或理財專業意見;使用者應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與金融機構/第三方機構洽詢或申辦產品相關法律關係僅存於使用者與該第三方機構之間,概與本公司無涉。

第4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1.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其帳號、密碼及登入憑證之保管,並確保不與他人共用或轉讓。如有他人利用該帳號登入本服務之行為,視為使用者本人或其經授權所為,使用者應對該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
  2. 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密碼或其他登入憑證提供予他人使用或公開揭露,若因保管不當、轉讓、共用或遭第三人盜用而受有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者應自負損害責任。
  3.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公司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之交易。
  5. 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公司之通知。
  6.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條款、中華民國法令、公序良俗、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或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能從事之交易。上述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公布、傳輸或散布任何誹謗、侮辱、歧視性、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流言、不實資訊、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影音或其他形式的資料;
    2. 侵害或毀害本公司或他人之商譽、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3. 違反依法令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冒名註冊、擅自登入或使用他人帳號;
    5.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本公司名義為任何行為,或以不當方式利用本服務進行宣傳。
    6.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複製、轉售、轉載他人資訊或內容;
    7. 利用本服務從事詐欺、詐取財物或其他不法行為;
    8.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違法或未經本公司書面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9. 對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從事騷擾、恐嚇、侮辱或其他足以造成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之行為;
    10. 濫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功能,包括但不限於惡意使用投票、留言、回報等功能,或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行為;
    11. 其他不符合本服務使用目的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7. 會員若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得逕行刪除相關內容(包括文字、圖片或檔案),並得限制、暫停或終止該會員資格及服務使用權。

第5條・禁止自動化存取及干擾系統

使用者不得以任何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手段,進行未經授權之資料擷取、內容蒐集、系統干擾或破壞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使用爬蟲(Crawler)、機器人(Robot)、蜘蛛程式(Spider)、刮取工具(Scraper)或其他自動化程式,擷取、蒐集、監控或分析本網站之任何內容、結構、資料或使用行為紀錄。
  2. 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包含但不限於自動化或人工手段),從事足以導致本公司或第三方產生異常、額外或可歸責之成本、費用、負擔或損害之行為;前述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非正常之方式觸發廣告或服務互動、造成頻寬或系統資源之過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本公司之計費、統計或營運指標產生不實紀錄。
  3. 以任何自動化手段偽造或竄改使用者身分、傳送不實資訊、或進行與實際使用目的不符之自動化操作。
  4. 透過自動化程式進行不當行銷、詐欺、資料外洩、或任何違反法令、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本公司得就前項行為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限制或終止帳號使用、封鎖IP、刪除異常資料、採取技術防護、並得依情節追償損害或通報具司法調查權之機關處理。

第6條・禁止散布惡意程式、入侵本服務系統

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植入、執行或協助散布可能導致系統中斷、資料竄改、資料外洩或其他資訊安全風險之惡意程式或工具,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協助下列行為:

  1. 散布或傳輸惡意程式(包括但不限於病毒、蠕蟲、木馬、勒索軟體、後門程式、挖礦程式或其他可自動化執行之有害程式)。
  2. 透過附件、連結、嵌入式腳本、跨站請求或第三方資源等,傳送或引誘執行含有惡意程式之檔案或程式碼。
  3. 利用社交工程、網釣、假冒通知或其他手段誘使他人執行或安裝惡意程式,或誘導他人洩露帳號密碼或其他敏感資訊。
  4. 植入或散布可供遠端控制、遠端指令執行或遙控殭屍網路(botnet)之程式或元件。
  5. 利用供應鏈或第三方服務之弱點,將惡意程式或惡意模組引入本公司或第三人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套件、外掛、API 或外部連結)。
  6. 開發、提供、販售、散布或協助散布任何用於迴避安全防護、隱匿惡意行為或自動化散播惡意程式之工具或服務。
  7.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可能危及系統安全、資料完整、服務可用性或使用者權益之惡意或不當行為。

本公司對於前述任一情形,得視情節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措施:暫時或永久終止或限制該使用者之服務、封鎖相關 IP 或資源、刪除或隔離涉案內容、公告或通知受影響之使用者、採取技術掃毒與修補、保存證據並依需要向司法或主管機關報案、並得向行為人求償(含直接損害、回復費用及可合理計算之營運損失)。若因該等行為致第三方受損,使用者應就該等損害負賠償及歸責責任,並不得以不知情為免責理由。

本公司得保存與移轉調查所需之日誌、記錄與相關技術證據,並在必要時於法律允許範圍內與執法或監管機關合作。

第7條・廣告與行銷內容

  1. 使用者理解並同意,為維持本網站之營運及提供免費服務,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刊登由第三方機構提供之廣告或其他行銷內容,並於使用者瀏覽本服務期間顯示或推播相關資訊。
  2. 本公司可能使用 Cookie、網路信標(Web Beacon)、SDK、開發工具或其他類似技術,以蒐集您在本網站之使用情形與互動紀錄,包括但不限於:
    1. 您瀏覽、點擊或參與之廣告或內容類型;
    2. 使用時間、活動頻率、停留時間;
    3. 您是否造訪廣告主網站、下載應用程式或完成購買等後續行為。
  3. 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係為提升服務品質、改善使用體驗及提供符合您興趣之廣告與行銷內容。本公司得基於前揭目的,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範圍內,分析您的個人資料、使用紀錄及帳號資訊,將無法識別您個人身分之統計或族群分類資料提供予廣告主或合作夥伴,以作為廣告投放或行銷分析之依據。
  4. 本公司因進行前開廣告及行銷活動所獲得之收益,均歸本公司所有,使用者不因此取得任何對價或報酬。
  5. 本公司可能與第三方廠商共同辦理行銷活動,並邀請使用者參與。使用者參加該等活動時,應事先審閱該活動之辦法及第三方廠商之隱私權政策。使用者如因參與活動而與該第三方廠商間產生法律關係,該關係係屬獨立契約關係,本公司不介入亦不負任何保證或連帶責任。

第8條・人工智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或功能可能透過人工智慧(AI)及其他自動化技術生成、分析或提供,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產品之資訊比對、內容摘要、資料分析、風險提示或互動回覆等。

使用者理解並同意,人工智慧所生成或提供之內容,係依演算法、資料集與統計模型計算結果而得,僅供一般性參考與資訊揭露之用,不構成任何投資、理財、金融或法律之專業意見。使用者應自行判斷其適用性,並對使用結果自行負責。

本公司雖持續優化人工智慧系統並於使用介面提供警示或免責說明,惟不保證其內容之正確性、即時性、完整性或適用性。對於因使用或依賴前述內容而生之任何直接、間接、附帶或衍生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法律責任。

為改進服務品質及確保系統安全,本公司得以去識別化或匿名化方式,使用使用者於人工智慧功能中之輸入資料,以進行模型訓練、演算法優化或風險防護分析;惟本公司不會利用該資料識別或追蹤個別使用者。

本公司得基於系統維護、法令遵循、資訊安全或其他合理事由,隨時調整、限制、暫停或終止人工智慧相關功能,而無須另行通知或對使用者負任何補償責任。

第9條・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1. 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推播公告,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2.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
    3. 本條款另有約定之事項。
  2.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使用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第10條・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2. 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3. 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本服務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4.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5. 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6. 經相關機關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7.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之情事。
  8. 其他重大違反本條款之情事。

第11條・契約之終止

  1.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條款。
  2. 本公司終止本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3. 如使用者有前條所列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信箱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條款。
  4. 本條款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本公司事前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第12條・契約條款變更

本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並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13條・智慧財產權

袋鼠金融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程式、系統架構、資料庫、網頁設計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影音、圖表、檔案、資訊、資料、商標、標誌、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介面設計及其他相關素材(以下合稱「網站內容」), 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由本公司或合法授權之權利人依法享有。

除依法或經袋鼠金融或權利人事前書面授權外,使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網站內容。 若欲引用、轉載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應事先取得本公司或相關權利人之書面同意並遵守其授權範圍。

本網站所揭載之金融產品資訊、廣告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之內容,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第三方所有。使用者應遵守該等權利人之授權條件,本公司僅給予揭露、資訊彙整或取得相關授權之目的進行展示,並不授權予使用者任何重製、轉載或再利用之權利。

使用者於本網站上傳、提供或輸入之資料、建議、意見或其他內容(以下合稱「使用者內容」),視為使用者授予本公司一項非專屬、可再授權、可轉讓、免權利金之授權,本公司得於服務營運、行銷推廣、統計分析或改善目的之範圍內,使用、重製、改作、散布或公開發表該等使用者內容。

使用者應保證其上傳或提供之內容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如因使用者其行為致使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本公司受有損害,使用者應負完全責任,並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合理之律師費用)。

若使用者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本條規定之情事,本公司得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刪除相關內容或終止使用者之會員資格,並得保留依法追究權利。

如有權利人主張本網站內容或廣告涉及侵權,袋鼠金融得依自行判斷或依通知逕行移除、下架或停止展示相關內容。

第14條・客訴(申訴)處理

使用者如對本服務或商品、服務內容有任何意見或申訴,得透過本公司網站所載之客服電子郵件與本公司聯繫,本公司將依內部處理程序受理並回覆。

如爭議涉及第三方金融機構、廣告主或其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本公司得依使用者之請求,協助轉知該第三方處理,惟該爭議仍應由該第三方依其契約或相關政策直接與使用者處理,本公司不介入雙方之法律關係。

本公司將依誠信原則妥善保存申訴處理紀錄,並於合理期限內回覆使用者。若使用者與第三方間之爭議無法透過協商解決,雙方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訴、申請調解或依通常司法程序解決。

第15條・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告知事項,請見本服務網頁之隱私權條款。

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在必要範圍內,將使用者的部分個人資料揭露予與使用者交易之另一方。

第16條・資訊安全與系統保護

為確保使用者資料及傳輸安全,本公司已依 ISO 27001、277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安全維運措施,並持續依國際標準要求定期稽核與改進。

本公司採取合理且符合業界標準之技術與管理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竊取、竄改、毀損或其他不當利用,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加密、存取權限控管、日誌監控及異常通報機制。

使用者並有義務維護自身帳號及密碼之安全,不得洩露、轉讓或允許他人使用,並應於發現任何帳號遭冒用或安全異常時,立即通知本公司採取防範措施。

若因本公司資訊系統之異常、漏洞或遭外部入侵致使用者資料或交易資訊受影響,本公司將依內部通報程序及個資法相關規定,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通知受影響之使用者。

第17條・免責及責任限制

本公司對網站上由第三方機構提供之資訊或數據不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亦不擔保其正確性、即時性或完整性。 若使用者因依據該等資訊而致生任何損害或爭議,請逕洽該第三方機構,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本網站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網站之連結,該等網站內容及個資處理行為均由各該網站自行負責,本公司概不保證亦不負擔任何義務。 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任何直接、間接、附帶或衍生損害,不負任何賠償或法律責任。

第18條・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為提供及維運本服務,袋鼠金融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將部分作業或服務項目委託第三方機構處理。

本公司於委託第三方處理作業時,將依法訂立保密及資料保護契約,並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以確保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安全與保密。

受本公司委託之第三方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約定,致使用者權益受損,本公司將依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負責協助處理,並配合使用者依法行使其權利。

第19條・可分割性及權利放棄

本條款之任何部分、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裁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公司未行使、遲延行使或未完全行使本條款所載之任何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權利之行使。

第20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若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版本日期:2026/03/30